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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守财经纪律,践行财务人的使命担当

陈 思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06-26

近期,我结合支部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深入研读与理解。《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新修订的《条例》,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丰富实践经验和重要理论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转化为纪律要求,实现了党的纪律建设与时偕行。作为党员,我们必须准确把握《条例》要旨,不断提升党性修养,明确纪律规矩,确保《条例》入脑入心。作为一名财务工作者,我深知自己肩负着严守财经纪律和财经法规、忠诚履职的重要使命,不仅要全面熟知掌握《条例》,更要能准确规范运用《条例》,做到知行合一,守住财经纪律的“高压线”,确保学校财务工作的规范与安全。

一、树牢财经纪律意识,常打思想“免疫针”

《条例》在第三十条第二款,新增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体现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紧密衔接和协调,也彰显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党中央要求把《条例》纳入党员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条例》警醒着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在思想上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我将以《条例》为镜,深入反思,认真检视自己的言行举止,加强自我约束,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行为规范,时常对自身开展财经纪律的思想教育,对师生开展财经纪律解读培训,使财经纪律意识深入人心,形成自觉遵守、坚决维护财经纪律的良好氛围。

二、遵守财经纪律规定,强化行为“紧箍咒”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靶向施治,针对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律保障条款。在第九十八条增写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充实了对“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同时,《条例》衔接党政机关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兜底条款和“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的处理;在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行为的处理等,体现出推进作风建设的常态化长效化,对新问题紧盯不放、寸步不让。深入纠治“四风”,严守财经纪律,财务人义不容辞,既要锤炼党性、涵养正气,更要锻造本领,提升能力。

三、狠抓财经纪律落实,筑牢监督“防火墙”

《条例》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作出了纪律处分新规。矩镬从规,自求诸身。作为会计核算科负责人,我将与财务全体同仁一起认真履职尽责,贯彻“大钱大方、小钱小气”政策,该花的花,集中财力办好学校发展大事要事;该省的省,严格落实中央习惯过紧日子要求。继续加强经费使用审核,严禁无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对手续不全、虚假列支、不符合报销标准等业务坚决不予办理,筑牢廉政防火墙,增强预算约束力。财务处坚持有组织的科研,结合党纪学习教育,开展财经纪律专题研究,成功申报课题并获项目资助。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我会以高标准、高质量做好财经纪律的内涵与外延、财经纪律与党的六项纪律的逻辑关系以及违反财经纪律负面清单等研究,以研促学、以研促行。此外,我还将加强科室内部管理,严格内控制度落实,确保各项财务业务规范、安全、高效运行,为创建风清气正的财务文化氛围贡献自己的智慧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