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武公中发[2018]19号),经学校研究同意调整我校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并从2018年7月开始执行。
因收到批复在10月工资计发之后,财务处于11月计发工资时实际执行并补扣7、8、9、10月的调整差额部分,即11月份工资条中“公积金”栏目包含四个月(7、8、9、10月)公积金提高标准部分和11月当月应扣公积金(调整后的月标准扣款额)。12月份工资条“公积金”栏目为调整公积金标准后的月公积金扣款额。
特此说明
财 务 处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