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3]106号),武汉市洪山区国税局下达了《责令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洪国税责认 [2014]70号),核定我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于2014年10月1日由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校增值税税率为6%。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学校投入的科研经费项目、校内有关研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横向科研课题项目,凡购买设备和材料,应取得售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此通知
附表1:《华中师范大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与审批表》
附表2:《华中师范大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操作流程》
财 务 处
2014年11月18日
开票单位
项目负责人及电话
项目名称
购货单
位名称
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号
地址、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票金额
增值税额(含税收入÷1.06×6%)
城建税及附加费(增值税额×14%)
单位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科研部门意 见
财务处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制单人
签名
制单日期、凭证号、税额
收款人
开票单位经办人及电话
附表1:华中师范大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与审批表
附表2
华中师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