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洪税 通字( 2019)第 号
华中师范大学 :
事由:
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
通知内容:
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请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个人所得税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要求:
一是填写纸质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两份。
二是申报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是申报地点:由纳税人个人选择一处取得工资收入的地区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补缴个税。(建议选择平时主要任职单位、主要取得工资收入地区税局办税大厅申报缴纳税个税。)
四是申报方式:目前暂时不支持网络申报,需要前往任职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厅自行申报补缴个税。
说明: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未在规定的时间后补缴税款的,是要加收滞纳金的,请相关人员抓紧时间办理。(两处及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是指纳税人,在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如学校老师在 华中师范大学取得工资、薪金同时在别的单位取得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章)
2019年 5 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