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洪山地税要求,现转发洪山地税《税务事项通知书【洪地通字(2018)第001号】》。望各单位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咨询电话:87398982。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8年3月23日
附件: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洪地 通字(2018)第001号
华中师范大学 :
通知事由:2017年度,个人年所得12万以上申报事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国税发〔2006〕1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
通知内容:
请未进行个人所得税12万申报的纳税人,于2018年3月31日前务必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人员会在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系统中留有不良记录,将影响个人征信。
法律责任: 如果未在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感谢广大教职工一直以来对我所工作的支持!
税务机关(章)
2018年3 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