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及个人:
为了保证学校各项外汇收入及时结汇入账,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结算规定:凡办理外币结算业务,须由各单位提交结汇申请(格式见附件,单位盖章)及技术合作合同等相关外币收入证明,由学校财务部门出具结汇申请,并填报统一的结汇申报单后,方可办理结汇手续。请凡是有外汇收入的单位及个人及时将上述材料交财务处结算中心229办公室。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2-03-21
附:未结算外汇详细清单
日期
金额
汇款人信息(备注)
2012-02-24
USD2140.26
SEJONG CYBER UNIVERSITY
附结汇申请格式如下:
结汇申请
学校财务处:
我校收到USDXXXX.XX,系我校XXXXXXXXX的项目经费。请将该笔外汇结汇至我校在中行广埠屯支行559957528361账户上。
特此申请。
华中师范大学XXXXXXXXX(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