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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3-03-11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为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正确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满足更多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体现制度公平,加强贷款风险防范,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贷款业务规则及审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标准
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时,在原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基础上,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及缴存账户余额等系数标准。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以下4项限额标准计算后取最小值:

(一)不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二)不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1、购买首套住房且为一手房(含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0年(含1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1-20年(含2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 21-30年(含3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2、购买第二套住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40%。

(三)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年限

(四)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其中,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借款人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12(月) 0.7
12<缴存时间≤24(月) 1
24<缴存时间≤36(月) 1.2
36<缴存时间≤60(月) 1.5
缴存时间>60(月) 2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审核规则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真实性审核
贷款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时,应认真审查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资料,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二手房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等要件资料;应通过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编号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证件登记编号等信息,防止以伪造、变造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权证或以虚假交易的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确保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行为真实合法。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规范性审核
严格执行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的贷款基本条件,防止以突击开户、突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牟取不当利益。具体规定如下:

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可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含按月补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1)及缴存余额倍数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标准合规性审核
各贷款经办银行应加强贷款信用风险审查,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应查询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严格执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武公中发[2012]47号),对信用记录不良或超过信用审查标准的申请不予受理,以防范贷款风险。

三、精减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
取消原需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公积金缴存(未缴存)证明、本人银行存款账户收入流水证明等相关贷款申请资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已实现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联网,各贷款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应按照公积金系统提供的信息,计算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确定其还款能力。

四、贷款规则调整时间
自2013年3月10日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将按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执行。2013年3月10日前,各贷款经办银行已受理并在公积金系统录入登记的贷款申请,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各贷款经办银行接本通知后,应认真做好政策解释,按新要求做好贷款服务。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联系电话:82797560)。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