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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发票新的相关情况的通知

文章来源:  财务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06-12

校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新的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校于2017年12月开始使用新税号12100000420005473C,以前发现有少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还在使用老税号,在购买设备、材料等支付款项时,无论取得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向销售方提供新税号12100000420005473C,原老税号420111420005473不得再使用。

  2、我校于2014年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向付款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购货单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有购货方的单位名称、税号、开户行及账号、单位地址电话。我校一般应税行为适用税率为6%、9%。

  3、在购进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材料、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服务费时,应向对方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供货、服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到财务处认证再报销。《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从2020年3月1日起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申报抵扣的期限。

  4、免税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办理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需将技术合同认定单、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同信息表三种资料报送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盖章后,才能办理免税。认定前将技术合同拿到科技处咨询,认定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开票信息详见附表1,税率表详见附表2。

财务处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我校的开票资料

单位名称

华中师范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

12100000420005473C

地址、电话

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 027-67868082

开户行及账号

中国银行武汉广埠屯支行  559957528361

 

附件2:我校增值税应税行为及税率

应税行为

我校涉及的具体范围

增值税税率

销售服务

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文化创意服务

广告服务(含版面费)

6%

 

会议展览服务

6%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房产等经营租赁

9%

 

车辆停放服务

9%

鉴证咨询服务

认证服务

6%

 

鉴证服务

6%

咨询服务

6%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6%

 

餐饮住宿服务

 

6%

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

 

9%

销售无形资产

技术

专利、非专利技术

技术转让

6%

 

 

 

技术咨询

6%

商标、著作权等

 

 

6%

自然资源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

 

9%

销售

图书、报刊、杂志

 

9%

销售不动产

暂无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