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消费类提取指南
职工家庭符合以下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账户余额需保留百元以下金额。
一、首套自住住房提取
(一)首套自住住房定义
首套自住住房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职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记录进行认定。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显示,职工家庭无委托扣划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2010年3月8日(含)后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及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的,本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住房为首套自住住房。
(二)首套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房合同提取。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本市新建商品住房,无论该套住房是否付清购房款,均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⑴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⑵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⑶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未付清购房款的,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期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及售房方收款账户;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⑴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提取的房屋类型不含存量住房、异地住房;
⑵购买本市新建商品房提取未超过购房总价的,同一套住房在提取满三年后,可办理不动产权证提取。凭《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每三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该套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⑶未付清购房款的,提取的公积金以转账方式转入售房方账户;
⑷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视同已全额付清购房款,一旦办理本项提取业务,不得再办理还商贷提取、偿还组合贷款商贷提取业务;
⑸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协议)登记的买受人仅限职工及配偶,如夫妻一方与他人联名不能办理提取。
2、不动产权证提取。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每三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2018年2月1日(含)后,首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含信息未经核验):
⑴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⑵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⑶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⑷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存量住房的,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契税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或《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原件及复印件。
2018年2月1日(含)后再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
⑴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⑵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⑴办理本项提取的房屋类型应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存量住房;
⑵职工家庭所购自住住房为异地住房的,无论2018年2月1日(含)后办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否为首次提取,均须提供全套提取证明材料,且须到分中心办理提取审核;
⑶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时间应在2010年3月8日(含)以后;
⑷购买存量房提取的,若同一套房屋半年内在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两次以上(含两次)过户的,第二次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满六个月后方能办理提取手续;
⑸职工及配偶与他人联名购房的,按所占份额计算,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各自所占份额,同时不能超过规定的累计提取金额;
⑹《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类;
⑺距本人上次办理不动产权证提取的时间间隔须满三年。
3、还商贷提取。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剩余金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2018年2月1日后(含),首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含信息未经核验):
⑴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⑵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约定的还款储蓄存折(卡)原件、复印件。
2018年2月1日后(含)再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
⑴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⑵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⑴办理提取时,商贷借款人须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分中心指定的银行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商贷借款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包括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借款人授权查询委托书(委托书模板可登陆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⑵借款合同及《个人信用报告》记载的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
⑶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距本人上次办理的时间间隔须满1年。
4、还组合贷款商贷提取。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后,可自愿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选择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剩余金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还款期间,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达三次及以上的,待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办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2018年2月1日后(含),首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含信息未经核验):
⑴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⑵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约定的还款储蓄存折(卡)原件、复印件;
⑷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组合贷款商贷的,还需提供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贷款基本信息)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原件、复印件
2018年2月1日后(含)再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
⑴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⑵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⑴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显示,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为组合贷款(即职工及配偶仅有唯一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且职工及配偶在2010年3月8日(含)后无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
⑵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达3次及以上的,只能办理委托扣划偿还公积金贷款,待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归还商业贷款;
⑶申请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须距本人上次办理时间间隔满1年;
⑷办理提取时,商贷借款人须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分中心指定的银行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商贷借款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包括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借款人授权查询委托书(委托书模版可登陆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⑸借款合同及《个人信用报告》记载的商业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
⑹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组合贷款商贷的,提取人公积金账户已进行异地贷款冻结。
5、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⑴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⑵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约定的还款储蓄存折(卡)原件、复印件;
⑷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贷款基本信息)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提取人公积金账户已进行异地贷款冻结。
特别提示:职工家庭符合不动产权证提取、还商贷提取、还组合贷款中的商贷提取、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中多项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仅可选择办理一项提取业务。
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提取
(一)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定义
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职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记录进行认定。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显示,职工家庭有过一笔委托扣划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2010年3月8日(含)后有过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或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的,本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住房为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
(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提取
改善型住房提取。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及配偶仅可在首套自住住房提取终止,且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购房总价。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⑴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⑵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⑶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⑷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为存量住房的,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契税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或《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⑴在公积金系统中显示,职工家庭仅有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贷款、提取记录的时间在2010年3月8日(含)后),或委托扣划偿还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⑵ 职工及配偶首套自住住房提取终止后,方可办理改善型住房提取。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家庭在本市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自住住房,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在建房批准文件或房屋安全鉴定文件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其中,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安全性鉴定应为C级或D级。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建造本市自住住房的,提供本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原件、复印件;
4、翻建本市自住住房的,提供本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翻建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注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原件、复印件。
5、大修本市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施工合同、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注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原件、复印件。
四、租赁住房提取
职工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及配偶按以下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租住本市普通商品住房,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房租,单身职工每年可提取12000元,已婚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24000元;
(二)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已配租家庭在租赁期内,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未配租家庭提取额度按租住本市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执行;
(三)新就业大学生等群体通过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的住房租赁平台租赁住房的,可就一套住房授权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月扣划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单身职工最高月扣划限额为1000元,已婚职工家庭最高月扣划限额为2000元。
1、 租住商品住房所需资料:
⑴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⑵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⑶未婚职工须本人填写《未婚声明》。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料:
⑴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⑵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⑶未婚职工需本人填写《未婚声明》。
⑷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复印件;有居住公租房资格,没有实物配租的,提供有效的公租房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3、通过住房租赁平台租赁住房所需资料:
⑴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⑵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⑶未婚职工须本人填写《未婚声明》。
注意事项:
1、职工家庭符合以上多项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仅可选择办理一项租房提取业务;
2、办理租赁住房提取,若符合其它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须在租赁住房提取满12个月后方能凭相关提取资料办理 。
五、低收入职工住房类消费提取
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月缴交基数在1900元(含)以下 ,夫妻双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月缴交基数在3800元(含)以下,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半。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⑴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⑵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⑶未婚职工须本人填写《未婚声明》。
注意事项:
1、职工月收入以公积金系统中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交基数核定,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月缴交基数在1900元(含)以下 ,夫妻双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月缴交基数在3800元(含)以下,方可办理本项提取业务;
2、办理低收入提取,若符合其它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须在低收入提取满12个月后方能凭相关提取资料办理 。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指南
一、 销户提取
职工符合以下提取业务办理情形,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状态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本人的《离休证》或《退休证》原件、复印件,或提供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休、退休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职工出境定居的
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需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翻译件)原件、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复印件。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原件、复印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本项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原件、复印件;
4、如职工身份证上的地址为武汉市地址的,提供非武汉市户籍的户口簿;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本项提取业务需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六个月后办理。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
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复印件。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
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复印件。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考取全日制大学辞职读书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考取全日制大学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全日制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复印件。
(九)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提供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满两年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复印件。
(十)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
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本市民政部门发放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复印件。
销户提取特别提示:
1、非本市户籍职工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时间未满半年的,不得以符合上述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提取业务办理情形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期间,职工符合上述销户业务办理情形的,职工本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具体从其相应提取规定办理。
二、部分提取
职工家庭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费类中的部分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账户余额需保留百元以下金额。
(一)缴存职工、配偶、子女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缴存职工、配偶、子女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及配偶应在医院开具住院专用票据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住院费用中的自费部分。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重疾患者的身份证原件 ;
3、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职工父母、配偶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复印件;
4、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复印件;
5、医保部门的重症病历原件、复印件;
6、医院住院专用收据或发票(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原件、复印件;
7、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医院开具住院专
用票据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即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费费用。
(二)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
困难的
职工家庭因本市自有产权住房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
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在灾害事故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住
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承担的
损失总额。
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事故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复印件;
4、事故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事故、灾难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持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及相关提取资料,到缴存银行或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及审核。缴存银行或分中心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柜员在审核提取资料真伪的同时,应审核原件,留存资料复印件。
三、特殊提取审核。 职工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需向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分中心审核通过后,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手续:
(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
(三)职工家庭凭异地《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提取的;
(四)职工家庭在本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缴存职工、配偶、子女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
(七)职工家庭本市自住住房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提取业务相关规定
一、本指南所称职工家庭仅包括职工及其配偶。
二、职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套房组合贷款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二)同一套住房本人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套房组合贷款外,不得就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类提取业务;
(三)职工不得以购买写字楼、商住楼、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业务。
三、婚前住房提取。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买该自住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婚前住房在婚后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配偶凭不动产权证书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委托办理提取。除职工本人授权查询事项或出具相关承诺等事项需本人办理外,职工可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父母、子女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法律责任
一、职工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二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分中心应当在二十日内直接予
以办理。
二、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信用报告、存量房买卖协议、发票、房屋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工资流水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同时向所在单位予以通报。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职工,取消其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诚信黑名单依法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和本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曝光,定期更新。
三、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可以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
本指南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职工家庭已经按原有政策提取使用,且不符合本办法提取使用条件的,不再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以上条款随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相应调整,解释权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