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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2024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通知

文章来源:  会计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12-12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时间

需在20231231之前确认2024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确认内容

专项附加扣除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七项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享受在税前扣除的优惠,请各位教职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三、确认方式

打开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点击【一键带入】根据提示“将带入2023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确认后点击“确定”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点击右上角“一键确认”依据提示“如您2024年度存在已填报的信息,将会被本次操作完全覆盖,请确认是否继续?”,确认后点击“确定”。

若信息无变化,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中选择“一键带入”,扣除年度选择“2024”,确认信息无误后,点“一键确认”即可。

若信息有变化,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需要新增的,在“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中选择对应的项目,按步骤添加即可;需要修改或删除的,在“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中选择“一键带入”,扣除年度选择“2024”,点击对应的项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操作后再点“一键确认”即可。

四、注意事项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1000元/月/子女提高到2000元/月/子女,父母(法定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扣除标准的50%扣除。父母双方填报子女教育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100%,错误填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修改扣除信息,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由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扣除额,每人不超过1500元/月。

3、据相关规定,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需于每年12月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操作步骤见“武汉税务”微信公众号推文

https://mp.weixin.qq.com/s/CVHKCXjV4RFvt0D2AvogIQ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