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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校内预算调整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财务处预算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8-23

校内各单位:

根据《华中师范大学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华师行字〔2018167号)、《华中师范大学2023年财务预算》(华师行字〔202329号)等文件要求,为增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精准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启动2023年的校内预算调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调整要求

各单位在全面梳理本单位2023年度预算项目实施情况和支出情况的基础上,预测项目绩效目标能否如期完成、项目经费能否按期执行完毕,结合本年工作重点与当前工作实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1.学校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只调减、不调增,调减预计年底有结余的项目,取消不能继续执行的项目,调减或取消碎片化、费用化、小资化、娱乐化的项目。从各单位历年结余基金和创收业务费立项安排的当年经费项目不得调回历年结余基金和创收业务费,可以进行同类项目间调整或项目内事项调整。

2.对年度预算未安排而确需新增的重要事项,且必须在1230日前支付款项的,原则上优先通过本单位已有预算项目进行调剂解决。仍有缺口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严测算从紧申请追加或新增预算。根据《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华中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版)等规定,需经学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通过学校会议审议后再报预算调整。

3.中央财政专项项目当年未执行完毕,年末余额将被统一收归中央财政,并且余额规模直接影响教育部对学校下年度的预算拨款额度。中央财政专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须抓紧抓细抓实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按节点考核的要求力争在831日、930日、1130日等节点达到规定的预算执行率。预计无法在年末执行完毕的,须申请预算调减。

4.按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 号)规定,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中的研究项目资金通过结项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社科处负责统计已通过结项验收且有余额的项目,编报预算调整申请。根据《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 号)规定,2022年拨款的繁荣计划的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2022年教育部各司局委托项目的资金均须在20231230日前执行完毕,年末未执行完毕的项目,将按规定如数上缴上级主管部门。

5.预算调整后,属于零基预算范围内的项目应在1230日前执行完毕。借款不计入预算支出执行数,年末未冲销的借款视为未执行预算,对应未核销借款的金额将占用单位下一年度预算额度。

二、填报要求

1.无预算调整需求的无需填表;

2.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申请项目内具体事项调整,填写《2023年预算项目事项调整申请表》(附件1);

3.申请同类项目之间预算调整,填写《2023年预算项目间调整申请表》(附件2);

4.申请调减或取消项目预算,填写《2023年预算调减申请表》(附件3);

5.申请在原项目中追加预算,填写《2023年预算追加申请表》(附件4);

6.申请新立项目并新增该项目的支出预算,填写《2023年新增项目申报书》(附件5)及《2023年新增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6);

7.申请中央财政专项项目预算调整,填写《2023年中央财政专项调整申请表》(附件7)。

三、时间安排

涉及预算调整的单位,请于2023831日(周四)下午17点前,将相关预算调整表格纸质版(单位公章、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交财务处预算管理科(老图书馆三楼学生事务大厅),电子版发送至cwcysk@mail.ccnu.edu.cn。届时如无反馈,则视为无预算调整事项。

 

联系人:王诗秋

联系电话:67868081

QQ号:281063557

 

 

 

华中师范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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