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时间
需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确认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确认内容
专项附加扣除共有7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大病医疗,请各位教职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若信息无变化,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中选择“一键带入”,扣除年度选择“2023”,确认信息无误后,点“一键确认”即可。
若信息有变化,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需要新增的,在“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中选择对应的项目,按步骤添加即可;需要修改或删除的,在“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中选择“一键带入”,扣除年度选择“2023”,点击对应的项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操作后再点“一键确认”即可。
三、注意事项
1、根据相关规定,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需于每年12月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确保信息填报真实、准确。根据相关规定,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具体操作步骤见“武汉税务”微信公众号推文:
https://mp.weixin.qq.com/s/y-gRvWBZvwvOnwA3QokiHA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