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高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鄂价费〔2016〕63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服务性收入的立项与标准核定统一归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服务性收入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开展有偿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资产出租类收入、设备服务类收入和技术及劳务服务类收入等。校内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的经营收入不在本范围内。
按照服务对象不同,学校服务性收入分为面向校内的服务性收费和面向校外的服务性收费。对于在校学生收取的所有费用均纳入学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范围,不在本范围内管理。
二、学校服务性收入项目立项和标准核定程序
各单位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必须办理事前申报手续,向财务处提交服务性项目立项申请,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需报财务处备案。
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执行;对于无收费标准的,各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结合项目成本收益情况,拟订收费标准,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确定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前,各单位应在学校信息公开网公示收费标准,并向财务处备案。
请各单位全面梳理本单位各类服务性收入项目并填报附件,于2022年8月16日下午5:00前提交申报表格和相关支撑材料发送邮箱至421806918@qq.com。
联系人:收入管理科 徐晨
联系电话:15007188930
附件:
1.华中师范大学2022和2023年度服务性收入项目立项与标准核定申报表
2.各单位申报服务性收入项目立项和标准核定的支撑材料:如相关文件、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价格测算情况和周边市场价格情况等。
财务处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