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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终一次性申报的说明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9-12-30

校内各单位:

临近年关,根据学校年终结算工作安排,为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人员经费2019年终一次性预约端口202013日——2020110日(中午12:00开放供各单位申报发放2019年终奖使用。由于2019年最后纳税申报期为2020115日,因此110日以前申报的将计入2019年的年终一次性,110日以后申报的,将计入2020年的年终一次性。

2.因2019年一次性奖金最后纳税申报期(2020115日)时间紧迫,且我校大部分人员2019年年终一次性额度未使用完(注意避开无效区间),为使广大教职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建议各单位速对年终结算进行拆分,在110日之前先预发一部分,以充分使用2019年一次性额度,剩余部分再使用2020年一次性或2020年校内其他工薪收入。

3.由于时间较紧,请各单位抓紧申报。务必于110日中午12:00之前利用2019年年终一次性端口对预发部分进行申报,1月10日下午17:00前将发放单送至财务处,否则预约端口关闭后将全部计入2020年。

4.请注意提前进行工作量核算和纳税筹划,避开无效区间,维护教职工利益。

特此说明。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徐老师,电话:8081

附件: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解读

 

华中师范大学财务处

20191230


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解读

   

临近年底,有的创收单位根据自身财力能力,开始着手为员工计发年终奖励。员工取得年终奖该如何计算、筹划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当前纳税人关注的焦点。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概念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根据财税〔2018164号《关于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1231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财务处建议并提醒各单位在发放时要注意避开这些无效区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级距表如下: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无效区间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6001.00-38566.67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144001.00-160500.0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300001.00-318333.33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420001.00-447500.0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660001.00-706538.46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960001.00-1120000.00

 


   三、注意事项

1、年终一次性奖金采取各单位自主申报、自主发放的形式;总体上由人事部和各单位共同管理。

2、各单位计发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先通过发放系统年终一次性模块进行申报,并在摘要中注明“年终一次性奖励”字样,再按照程序报单位领导签字后,将书面报销单报送财务处。

3、建议各单位谨慎使用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对全年收入进行统一筹划,尽量选取大金额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申报。同时务必确保发放金额避开无效区间,从而使教职工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