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关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相关问题进行的统一回答的相关内容,其中,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具体内容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StrWbAFm0O-j4x6YC-zFyQ
财务处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