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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2-05-16
校内各单位及有关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收入累计达到12万元或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收入。按照洪山区地税局的安排以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行申报人员为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有收入累计到达12万元或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申报内容主要包括全年总收入、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具体规定和有关税额计算办法等按《税法》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按税务局规定,学校财务处作为代扣缴税义务人,为申报人提供收入和已代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为方便申报人填表申报,特对有关填报信息和数据的收集作以下分工并各负其责:
 1.学校财务处负责编制和提供《2011年收入明细证明单》和《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供有关人员填报使用。
 2.各二级单位负责编制和提供《各单位2011年津贴和劳务费发放情况汇总表》(此表可下载,津贴指年终一次性津贴和年终结算,劳务费为各院系自行发放数,金额按2011年实际到帐额计算),请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在3月5日之前将《各单位2011年津贴和劳务费发放情况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本(*.exl类型)送交一份给学校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