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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来源:  财务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6-02-19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收入累计达到12万元或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收入。按照洪山区地税局的安排以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行申报人员为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有收入累计到达12万元或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申报内容主要包括全年总收入、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具体规定和有关税额计算办法等按《税法》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报个人所得12万以上的个人,请于2016年3月31日前到洪山地税局第三税务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38号,康家家具城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事宜。

三、财务处为申报人员提供代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申报人员在校内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均由申报人员自行填报,即申报人员前往华中师范大学信息门户下载《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2015年校内收入申报表》进行填报(如何填报详见附件《收入申报表填报指南》)。申报人员需要查询相关数据的,可前往华中师范大学信息门户http://portal.ccnu.edu.cn/查询。

四、按税务局规定,个人年所得12万以上及同城多地取得收入的个税申报税款,必须由本人或代理人在洪山地税局大厅进行申报,学校不得汇总缴纳。考虑我校情况,为方便广大教师申报,经学校向地税局申请,洪山区地税局工作人员于2月29、3月1日、2日三天下午2:00—500来我校科学会堂301室上门服务,受理申报人员的申报事宜。

五、申报人申报时需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现场填写)、扣缴义务人已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可自行打印,行政楼财务处一楼大厅办理或现场也可提供)、自行填报后的《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2015年校内收入申报表》、个人在校外所得已纳税证明。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