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我校所有应税业务均改为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费,5月1日起不再开具营业税网络发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校于2014年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向付款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购货单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要有购货方的税号、开户行账号、单位地址电话;普票只有购货单位名称也可以开具。免税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校一般应税行为适用税率为6%。开票申请表见附表3、附表4。
2、校内各单位在购进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材料、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服务费时,应向对方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供货、服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进项税票,进项税票取得后,先到财务处234室进行网上认证和登记,再到财务处报销。认证期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否则税务机关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票有两联,其中一联为发票联,另一联为抵扣联。请各单位(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票时,应确保发票内容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签字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分开,只在发票联上签字,不在抵扣联上签字,保持抵扣联票面干净平整、无折痕、无涂画。
3、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需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认定之前将技术合同拿到科技部咨询,认定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财 务 处
2018年10月24日
附件1: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我校的开票资料
单位名称
华中师范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
12100000420005473C
地址、电话
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027-67868082
开户行及账号
中国银行武汉广埠屯支行 559957528361
附件2:我校增值税应税行为及税率
应税行为
我校涉及的具体范围
增值税税率
销售服务
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文化创意服务
广告服务(含版面费)
会议展览服务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房产等经营租赁
10%
车辆停放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认证服务
鉴证服务
咨询服务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技术
专利、非专利技术
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
商标、著作权等
自然资源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
销售
图书、报刊、杂志
销售不动产
暂无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