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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情况的通知及预借发票申请表

文章来源:  财务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8-05-02

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我校所有应税业务均改为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费,5月1日起不再开具营业税网络发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校于2014年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向付款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购货单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要有购货方的税号、开户行账号、单位地址电话;普票只有购货单位名称也可以开具。免税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校一般应税行为适用税率为6%。开票申请表见附表3、附表4。

2、校内各单位在购进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材料、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服务费时,应向对方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供货、服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进项税票,进项税票取得后,先到财务处234室进行网上认证和登记,再到财务处报销。认证期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否则税务机关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票有两联,其中一联为发票联,另一联为抵扣联。请各单位(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票时,应确保发票内容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签字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分开,只在发票联上签字,不在抵扣联上签字,保持抵扣联票面干净平整、无折痕、无涂画。

3、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需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认定之前将技术合同拿到科技部咨询,认定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财 务 处

2018年10月24日

附件1: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我校的开票资料

单位名称

华中师范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

12100000420005473C

地址、电话

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027-67868082

开户行及账号

中国银行武汉广埠屯支行 559957528361

附件2:我校增值税应税行为及税率

应税行为

我校涉及的具体范围

增值税税率

销售服务

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文化创意服务

广告服务(含版面费)

6%

会议展览服务

6%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房产等经营租赁

10%

车辆停放服务

10%

鉴证咨询服务

认证服务

6%

鉴证服务

6%

咨询服务

6%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6%

餐饮住宿服务


6%

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


10%

销售无形资产

技术

专利、非专利技术

技术转让

6%

技术咨询

6%

商标、著作权等



6%

自然资源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


10%

销售

图书、报刊、杂志


10%

销售不动产

暂无

10%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