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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与经费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吕亮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8-08-26

华中师范大学文

华师行字〔201897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与经费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与经费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于2018年第1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师范大学

2018720


华中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与
经费分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留学中国》计划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第42号令)的要求以及国家“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来华留学生教育方针,为落实学校“一体两翼,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发展战略,结合我校留学生教育实际情况,根据《华中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培养单位在来华留学生教育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提高留学生教育管理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统筹规划、资源配置与管理服务,实现来华留学生教育可持续发展。学院依据学校国际化规划和相关政策,保障留学生教育投入,不断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校服务管理、学院教育培养”的留学生工作管理体制,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留学生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来华留学生招生、学生事务和涉外管理。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国际处(港澳台办)、学工部等按照相应职能负责留学生相关事务的管理。学院是学校负责来华留学生教学的基层组织单位。

第二章 学校职责

第四条 学校负责制定来华留学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制定留学生教育与管理政策,规范留学生经费管理,为留学生教育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研究解决全局性问题。

第五条 学校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学籍管理、涉外管理、组织留学生为主的大型活动,主要有:在国(境)外宣传学校、接受咨询、组织入学考试、录取、报到、注册、涉外管理(签证、护照补办、一卡通办理、居留、体检、突发事件处理等)、日常生活(食宿)管理、学籍管理,学费收取、奖学金评审、保险办理与理赔、全国来华留学生信息录入、数据审核及上报、学生奖惩审批、留学生教学辅助管理、毕(结)   业/学位证书的初审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及协调留学生人才培养,负责全校性(跨院系)留学生的社会文化实践活动、留学生公共课程与教学的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 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负责留学生经费分配、经费预决算,制定留学生培养经费使用细则。

第三章 学院职责

第八条 学院是我校留学生教育的教学培养实体,具体组织和实施留学生的专业课程教学工作。学院负责制定本学院留学生教育发展规划,明确留学生教育工作的目标和重点,建立健全学院留学生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保证留学生培养质量。

第九条 学院要重视对留学生教育工作的领导与管理,领导班子中要有人明确分管留学生工作。学院要有专人(留学生工作秘书)承担留学生工作具体事务。

第十条 学院负责制定本学院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制定相应的专业和课程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承担留学生教学培养任务,主要有:帮助学生选课、安排教学、提供教室、教材、实验、学术会议、实习及调研、考试(含补考)、考勤、学分认定、成绩管理、院所学生集体活动,毕业成绩表的发放、毕业论文打印、答辩、学院学生活动、奖惩建议、境外办学等,协助学校进行留学生奖学金评审、招生宣传、学生涉外事务处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要合理使用学校划拨的留学生培养费,实习费、答辩费、论文指导费、活动费等不得低于国内同层次同专业学生的标准。

第四章 经费分配管理

第十三条 为高质量地完成来华留学生的培养工作,发挥学院培养留学生的积极性和主体作用,办学经费向培养学院倾斜。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来华留学生,主要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和其他学院承担培养任务。

第十五条 学院的公费留学生业务费按学校国内同层次学生运行经费标准的2倍列入当年预算执行。公费留学生以其学费收入全额为分配基数:其中,学院绩效奖励36%;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管理费10%,其中8%用于招生专款专用,2%用于留学生全校性(跨院系)社会文化实践活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培养的自费留学生以其学费收入全额为分配基数:学校间接成本30%;培养学院直接办学成本60%,其中:业务费24%、绩效奖励36%;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管理费10 %,其中8%用于招生,专款专用,2%用于留学生全校性(跨院系)社会文化实践活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在留学生培养目标任务(按师生比110比例确定)内管理的学生,按学校国内同层次学生运行经费标准的2倍列入当年预算运行经费。

第十八条 以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完成目标培养任务外的留学生学费收入为分配基数:学校间接成本30%;主办学院直接办学成本60%,其中:酬金业务费24%、绩效奖励36%;留学生管理办公室10%,其中:8%用于招生专款专用,2%用于留学生全校性的活动经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类来华交换生学费,来华交换生的培养业务费按国内学生相应学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运行预算经费,其预算不得超过国内相同或近似专业全日制学生学费金额的60%

第二十条 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留学生宿舍入住、退宿、住宿缴费的核查等管理工作,宿舍日常维护费用以上年度留学住宿费收入的5%为标准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开支。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包括研究所、中心等留学生培养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文件涉及来华留学生教育经费的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