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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文章来源:  财务处会计核算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3-04

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要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的时间为202131日至630。推荐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以下简称APP自行汇算清缴。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及免申报情况

1.有校外劳务报酬收入、两处及以上工薪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境外所得、专项附加扣除未在2020年填报等几种情形的均需汇算清缴。

2.以下情况免于汇算清缴:需补税但2020年居民个人年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居民个人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可免于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二、申报方式

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模块申报。

三、注意事项

1.符合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或大病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教职工,办理汇算清缴前,需要在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模块选择2020年度补填报相关信息。

2.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且平时学校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建议通过简易申报办理退税。

3.请勿点击系统查询页面中的“批量申诉”或“申诉”,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修改处理上的困扰,无法顺利退(补)税。有疑问可拨打电话咨询(会计核算科 67868081刘老师,税务咨询12366)

4.APP办理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学校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洪山区税务局。有境外所得的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

四、操作流程

                    

 

详细操作流程见附件。

财务处

202134

 

 

附件一:关于办理2020度个人所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附件二:年度汇算自行申报(手机APP端)操作指引

附件三:年度汇算自行申报(网页Web端)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