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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洪山地税关于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文章来源:  财务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8-01-23

校内各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根据洪山地税要求,现转发洪山地税《税务事项通知书【洪地通字(2018)第0301号】》。望各单位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咨询电话:87398982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8123

附件:

武地税征(2015QT01

洪地 通字( 2018)第0301

华中师范大学 :

通知事由:2017年度,个人年所得12万以上、同城多处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国税发〔20061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

通知内容:

一、同城多地取得收入的个人,请到洪山地税局第三税务所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宜。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取得收入的每个单位均要提供,个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财务章)、2.委托代理书(委托他人办理时需要提供)。

二、个人年所得12万以上的个人,可以通过地税官网、微信公众号和办税服务厅三种途径办理12万申报,详情请见附件: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相关事宜的公告

对于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12万申报的纳税人:请于2018331日前到洪山区地税局第三税务所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宜,若已经填好申报表,直接在大厅办理即可。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2.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若有同城多处取得收入,取得收入的每个单位均要提供,个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财务章)、3.委托代理书(委托他人办理时需要提供)。

法律责任:
  如果未在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说明:

一、逾期申报将产生滞纳金,且我所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罚;二、若在同城多处取得收入,且年所得超过12万,可直接进行12万申报补税,在331日前申报无滞纳金;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是否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都需要自行进行纳税申报;四、前往税务局自行申报时请备齐资料,如实填写完整申报表;五、咨询电话:学校财务处李老师,电话8081,税收管理员孙老师,电话87398982),若有疑问,多打电话,少跑马路;六、申报所需资料请自行下载打印或前往财务处领取。

感谢广大师生一直以来对我所工作的支持!

税务机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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