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发布“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的通知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4-03-24

校内各单位:

根据税务局的有关通知,财务处将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说明如下:

一、到财务处收费科领取预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经财务处处长审批。此表在财务处网上下载或到收费科领取,一式二联。

二、到财务处按含税收入额÷1.03×3%预交增值税,按增值税额×14%预交附加费。

三、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此表在财务处网上或财务处档案室领取,一式三联。

1、购货单位(甲方)需提供信息: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

2、销货单位(乙方)填写信息:名称:华中师范大学;税务登记证号:420111420005473号;地址、电话: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67862890;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银行武汉广埠屯支行 559957528361

3、表中征收率为3%,金额为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税额),税额计算:含税收入金额÷(1+3%)×3%

4、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公章):财务处收费科盖上“发票专用章”证明后,再加盖学校公章。

5、付款方(甲方)对金额、单价等出具书面确认证明,加盖付款单位公章。

6、提供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在财务处收费科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以上资料准备齐全后,到洪山区国税局(街道口新华书店旁边)一楼大厅叫号机领取“营改增代开税票”号码,再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款由国税局直接从我校基本户划扣。地方附加税由财务处代收后,统一缴交到洪山区地方税务局。

五、持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财务处收费科登记,再到财务处报销,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附表1:《 代开增值税审批表.doc

附表2:《 代开增值税申报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