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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4-11-20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3]106),武汉市洪山区国税局下达了《责令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洪国税责认 [2014]70号),核定我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于2014101由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校增值税税率为6%。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学校投入的科研经费项目、校内有关研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横向科研课题项目,凡购买设备和材料,应取得售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此通知

附表1:《华中师范大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与审批表》

附表2:《华中师范大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操作流程》

2014年11月18

开票单位

项目负责人及电话

项目名称

购货单

位名称

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号

地址、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票金额

增值税额(含税收入÷1.06×6%

城建税及附加费(增值税额×14%

单位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科研部门意

负责人签名 盖章

财务处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制单人

签名

制单日期、凭证号、税额

收款人

签名

开票单位经办人及电话

附表1:华中师范大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与审批表

附表2

华中师范